发布日期:2024-08-22 07:13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简介:根据《广东省工资缴纳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工资缴纳再次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起举证责任。
简介:根据《广东省工资缴纳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工资缴纳再次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起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接受获取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获取有关工资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获取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做出确认。” 2014年2月,被告入职原告处兼任油漆部主管,双方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月工资数额,原告主张进职时双方口头誓约为3500元,使用借支形式派发,没工资台帐、不须要签收;被告则主张进职时双方誓约月工资8000元,以现金形式每月月底派发上月工资,但实质上未曾派发过工资,一般是每月向原告借支生活费,到发工资时再行抵扣。
对于试用期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口头誓约了试用期,但无书面证据证明试用期的时间;被告则主张没誓约试用期。对于原告否欠薪被告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不有可能在经营艰难的情况下将被告工资从3500元/月下调至8000元/月;被告则主张根据在仲裁审理时被告递交的2014年2月至7月的拖欠表格记述,被告2014年2月19日入职,故2月份工资为2571元,自3月份开始每月工资都是8000元,扣除每月向原告借支的款项后,原告还欠薪被告32128元工资,2014年2月至7月的拖欠表皆是原告投资人杨某的亲戚胡某(同时也是原告的财务人员和被拖欠劳动者)制作,该拖欠表在仲裁时已获得原告的证实;原告则主张证实拖欠表所记述的借支数额,对基本工资数额则不接纳,诉讼代理人与仲裁代理人不是同一人,故不确切原告仲裁时为何证实拖欠表的工资数额。
双方因工资派发问题再次发生争议,被告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该委于2014年8月25日就被告等85人与原告之间的争议做出穗从劳某案(2014)298-382、426号《仲裁裁决书》,判决结果为:“本裁决书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重复使用缴纳申请人2013年至2014年7月工资总计人民币1370890.4元”,其中原告不应缴纳给本案被告的工资数额为2014年2月571元、3月3500元、4月8000元、5月8000元、6月6857元、7月5200元,合计32128元。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上告,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法院判令:1、证实原告不须要缴纳工资给被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分担。
裁判结果: 一、上诉原告广州市XX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XX市从XX家具厂不应自本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重复使用向被告张某缴纳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32128元。如并未按本裁决登录的期间遵守保险费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缴纳迟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市XX家具厂开销(已付)。案件分析 被告2014年2月入职原告处工作,双方虽并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已与原告创建劳动关系,双方的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皆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关于拖欠工资问题,被告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均为原告获取了劳动,且双方对劳动报酬数额展开了誓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缴纳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不应向被告缴纳适当的劳动报酬且不得欠薪、克扣。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已向仲裁委递交了2014年2-7月的拖欠表格,原告在仲裁时对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被告递交的拖欠表皆不予接纳,且根据《广东省工资缴纳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工资缴纳再次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起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接受获取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获取有关工资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获取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做出确认”,原告仅有以被告尚能在试用期内、原告经营艰难不有可能涨工资为由对拖欠数额不予坚称,但并未递交证据证明,本院未予反对,并对被告在仲裁时递交的拖欠表上所载工资数额“2014年2月571元、3月3500元、4月8000元、5月8000元、6月6857元、7月5200元,合计32128元”不予证实,原告不应向被告缴纳欠薪的工资32128元。
原告主张其经营艰难不有可能给被告加薪,但作为工资派发记录和缴纳凭证的交给义务方,原告并未递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数额情况,那么原告不应分担原告无法的有利后果。无故拖欠工资的确认和赔偿金 (一)确认 根据《工资缴纳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必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誓约的日期缴纳,逾期缴纳,即科无故拖欠工资。如时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不应提早在最近的工作日缴纳。
工资最少每月缴纳1次,实施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缴纳工资;对已完成重复使用临时劳动或某项明确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约誓约在其已完成劳动任务后即缴纳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中止或中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应在中止或中止劳动合同5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遇上非人力所能排斥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如期缴纳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同意本单位工会表示同意后,可暂推迟缴纳劳动者工资,推迟时间的最久容许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认。(二)赔偿标准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欠薪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纳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放相等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中止、中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该缴纳其差额部分;逾期不缴纳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并未依照劳动合同的誓约或者并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劳动者工资的; (3)决定加班费不缴纳加班费的; (4)中止、中止劳动合同,并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经济补偿的。3、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誓约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欠薪或者并未足额缴纳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收到缴纳令其。什么情况下不会包含蓄意欠薪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移往财产、深山等方法躲避缴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罪前款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处。
有前两款不道德,仍未导致严重后果,在宣判前缴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可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被蓄意拖欠了可以怎么办? 在老板欠薪劳动者工资时,很多人由于缺少法律常识,往往不会采行一些暴力行为的方式,进而引起一系列的劳资暴力冲突。不仅无法获得自己的薪资还有可能让自己陷于有利的局面。
面临公司蓄意拖欠,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一)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二)是可以向劳动确保监察部门滋扰检举,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问题; (三)是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调停来解决问题; (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 (五)是求救社会、媒体的力量。如果农民工要申请人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话,不应递交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涉及证据。这些证据还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益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如考勤表或结帐表格、为首工单等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益、工作时间等涉及证据。
所以,劳动者平时一定要留意相同和留存涉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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